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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的通告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的通告

连政发〔2011150

为切实加强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交通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接送学生车辆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接送学生上下学所使用的所有车辆(统称接送学生车辆);学生是指中小学校学生、幼儿园幼儿(统称学生);学校是指中小学校、幼儿园(统称学校)。

二、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车辆接送学生。接送学生车辆必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校车标识》和《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规定要求,报废车、拼装车、农用车、货运车、燃油或电动三轮车等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一律不得用于接送学生。

三、严禁不具备资格的驾驶人员驾驶接送学生车辆。实行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员的驾驶资格、安全驾驶资历和车辆行驶路线审查制度,凡驾驶人员不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经历、连续3个记分周期记满12分记录,以及发生过致人伤亡交通责任事故、有犯罪记录、受到拘留处罚、饮酒和醉酒后驾驶的,一律不得驾驶接送学生车辆。

四、严禁驾驶人员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接送学生车辆。接送学生车辆不得超员、超速,不得使用假牌假证,不得无牌无证上路行驶,不得在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道路上通行。驾驶人员不得酒后驾驶。发现接送学生车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一律予以查扣。

五、严格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教育部门要健全接送学生上下学安全制度、学生集体出行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凡租用车辆接送学生的学校,应当与车辆出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并报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核准同意;设立交通安全管理员,建立接送学生车辆、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员、运行时间、行驶路线、安全监护责任人等基本情况档案,与驾驶人员签订安全驾驶责任书,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备案。

六、学生家长应当提高安全意识和监护人责任意识,拒绝租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接送学生,发现有不符合安全标准车辆接送学生的,要主动向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督等部门举报。提醒广大中小学生不乘坐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上下学,步行、骑车上下学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主动安全避让行驶车辆。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增强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注意避让上下学学生和接送学生车辆,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举报电话:市教育局85822140,市公安局85296635,市交通运输局96196,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85515976

特此通告。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