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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道路交通违法罚款收缴工作的通告

  

连公交通字[2011]1

 

为改进全省道路交通违法罚款收缴工作,方便群众缴纳罚款,根据《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改进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罚款收缴工作的通知》(苏财综[2011]62号)文件精神,自201211日起,凡在江苏省境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驾驶人,均可持处罚决定书到省内的中国农业银行、江苏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任一网点或通过网银、自助设备等方式缴纳罚款。

对在我省境内被道路交通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机动车登记地接受处理。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当事人对违法记录无异议并在自愿与银行签订委托代收协议的情况下,可通过代收银行的网银或自助设备缴纳罚款。需处罚决定书的,持行驶证到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指定地点(市区为市车管所信息服务中心、各县为县交巡警大队)补领。需罚款票据的,可持处罚决定书到代收银行任一网点领取。

特此公告

 

连云港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